00159《高级财务会计》自考复习资料(十一)
第十二章 清算会计
一、清算会计概述
[名词解释]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多选、简答]导致企业清算的原因很多,通常有以下几种:
(1)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方无意继续经营;
(2)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投资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5)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6)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7)企业宣告破产;
(8)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
(9)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多选]企业的清算,按清算原因,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类型。
[多选、简答]按企业清算的程序,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进行财产清查,编制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
(2) 变价清算财产;
(3) 核算和监督清算费用的支付。
(4) 核算和监督债权的收回和债务的偿还。
(5) 核算和监督企业的清算净损益。
(6) 核算和监督剩余财产的分配。
(7) 编制清算会计报表。
[多选、简答]对于货币资金外的清算财产,变价处理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 账面价值法;
(2) 重估价值法;
(3) 变现收入法;
(4) 折卖作价法;
(5) 收益现值法。
二、破产清算会计
[名词解释]重整:是指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对破产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的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使债务人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
[多选、简答]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名词解释]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等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
[简答]对于债务人财产,应明确其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有权追回的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财产以及放弃的债权。
[名词解释]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简答]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简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核算]1、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核算。
清算组在变卖破产企业的存货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各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已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户(若为小规模纳税企业,则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账户。
对于变卖产品等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应借记“清算损益”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账户。
2、变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核算。
清算组在变卖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已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户;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账户。对于变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交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应借记“清算损益”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账户。
[核算]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清算组转让破产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已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账户。
[核算]核销无法变现资产的核算。
核销的损失应列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账户,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