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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唐代法律(2)

2018-09-20 14:45来源:山东自考网
唐代法律(2)

  第二节 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
  (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
  (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
  (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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