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法律(2)
第二节 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奸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