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第一节 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