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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30《合同法》章节笔记:第七章

2018-09-26 17:30来源:山东自考网
  第七章 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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