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2013-09-03 15:55
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88]15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
2、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工作意见;
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自学考试学生,凡按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实验、实习、技能考核等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出具的资料
1、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全部单科合格证书;
2、申请免考课程,需交验正本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学课程成绩表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毕业学校教务处会章。
3、办理本科段毕业证书,必须交验专科段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办事的程序
1、考生接到最后一门单科合格证后,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或系统、助学单位申请办理,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毕业生登记表》;
2、考生认真填写表中要求的有关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内连同近期二寸同一底版黑白照片三张交回发表单位;
3、经审查合格的毕业生,由省考办统一组织市、区招考办办理验印手续。毕业证书发给毕业生本人,《毕业生登记表》由毕业生本人转交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五、办理时间
上半年在6月12日之前,下半年在12月12日之前办理。
颁发证书时间,上半年为9月,下半年为次年3月。
六、纪律要求
1、办理毕业证书,考生所持单科合格证,必须真实,所有试卷必须是该考生的试卷(试卷真伪有问题的,由公安部门鉴别);
2、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在此之间工作人员坚守岗位。
七、监督和处理
招生考试办公室接待来信来访,若有违纪情况可直接反映到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责任部门: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自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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