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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6-06-19 19:47来源: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512月修订)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网络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三条  如遇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政策调整,按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当年政策执行。
 
二、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思想政治条件为: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养。
(3)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业务学习条件为:
(1)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2)       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3)       非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考试且成绩达到当年上海市教委规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参加由上海交通大学组织命题的学位英语考试(仅限部分网络教育学习中心);英语专业学生须获得专业英语四级(TEM4)以上合格证书,或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当年上海市教委规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参照大学英语四级CET4最低线)。以上所有英语成绩从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起,至学校在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4)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评定达到优或良。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           在学习有效期内有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            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在学校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确定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学士学位课程”及其教学大纲和考纲。
第八条  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
第九条  学院将申请考试者名单汇总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的试题水平参照学校同专业计划内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审核及实施。
第十条  本科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可参加二次学位课程考试。
 
四、            学位的申请、审批、授予和撤销
第十一条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试或网络教育公共课程统一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学院正式提出学位申请(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须在规定的有效学习期限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须在毕业后两年内),并提交《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二条由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对申请者各方面表现进行审核,确定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后,统一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名单报送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教务处、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关于学位申请英语水平条件【本处指第五条第(3)项】,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后,仍未通过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者,不得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关于学位申请成绩条件【本处指第五条第(1)、(2)、(4)项】,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须在规定的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有效学习期限参考相关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以及申请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生,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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