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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3-09-05 17:31来源:莱芜市教育局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精神,为强化考生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发挥主考院校作用,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制定了《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现予以公布,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的要求,强化考生实践能力培养,充分发挥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作用,促进自学考试发展,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终身学习需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证质量为核心,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主考院校优势,强化考生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培养,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实施办法
(一)主考院校根据学科优势及师资力量从所主考的专业中遴选实践技能性强的课程,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课程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主考院校的综合情况及社会需求,审核决定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于每年4月和10月向考生公布。考生自愿选择参加。
(二)主考院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及考试安排,制定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方案,于每年5月和11月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经专家组审核后执行。
(三)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属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征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意见后审批试点院校资格。
(四)试点院校根据公布的实践课程,组织自愿参加的学生到主考院校办理集体注册,接受主考院校助学指导及实践环节考核。
(五)主考院校每年3月和9月上报考生注册信息,4月和10月考试前一周上报考生实践课程考核成绩。
(六)实践课程评价: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参加统考,成绩占70%,实践部分由主考院校考核,成绩占3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的总成绩。
(七)实践课程考核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31号)规定执行。
三、组织管理及要求
(一)主考院校要认真遴选课程,科学制定助学指导及考核方案,切实做好实践能力培养考核工作。 
(二)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及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方案要求,严格管理,认真教学,注重考生实践能力培养。
(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家对主考院校制定的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主考院校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试点院校助学工作。
(四)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协助各主考院校在本辖区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院校教学辅导及考核工作。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本方案公布起,不再按《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08]1号)注册新考生,已注册的考生,可按原方案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切实把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试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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