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通知》(沪编〔2014〕235号)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注册登记前置审核事项。各办学机构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注册登记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申请“自考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是指具有高等非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普通高校和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即由各区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类“进修学院”。下同)。
二、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可向学院的审批机关(区县教育局,下同),提出增设“自考助学”办学项目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自考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即可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各区县教育局应将学院开展的“自考助学”办学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普通高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由各普通高校按照高校内部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办学申报审核程序和相关制度规定,审核设立“自考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服务,并落实和加强对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办学活动的办学管理。
四、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办学机构,应将学校的办学资质、助学专业、助学形式和助学地址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报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院自考办”),由市考试院自考办按照《试行办法》,做好学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五、市自考委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