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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复习要点(五)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二)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就处于本国公民的地位,享有本国公民的权利,包括外国人不能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担本国公民的义务,包括外国人不能承担的服兵役义务,国家对侨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有权予以外交保护,并且有义务接纳其回国。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处于外国人地位,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本国人是有区别的,国家对于外国人,既无权予以外交保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
(三)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的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方面。行使前三种管辖权,都必须根据国籍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或公民的资格。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又称原始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取得国籍的方式。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规定,采取的立法原则是不相同的。
1.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就是根据血统关系取得国籍,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根据这一原则,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当然具有本国国籍。
血统原则又可分为单系血统原则和双系血统原则,单系血统原则通常是指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故单系血统原则又称为父系血统原则。双系血统原则,是指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其子女国籍。
2.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这是指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来决定,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而不问他的父母属于哪国国籍。
3.依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取得国籍,就是指血统关系和出生地都是决定国籍的根据。不过,采取混合原则的国家,立法上也有不同。有的以血统原则为主,以出生地原则为辅,而有的则平衡地兼采两种原则。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又称继有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入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按一国法律之规定,通过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广义入籍还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准婚生、领土变更等原因而取得某国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通常所说的人籍,是指这种狭义的入籍。
一个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本国国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可以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或者批准当事人的申请而入籍,或者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而不准入籍,别国无权干涉,任何人也没有权利主张一个国家必须接受他入籍。
入籍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及经过什么法律程序,由于各国法律规定。
2.由于婚姻入籍。这是指一国国民由于与他国国民结婚而取得他国国籍。由于婚姻而变更国籍的问题,主要是婚姻对女子国籍产生影响的问题。婚姻对女子国籍的影响,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A、无条件的妻随夫籍。就是说,凡是与本国男子结婚的外国女子即取得本国国籍,凡是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
B、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无条件地取得本国国籍,即采取妻随夫籍的原则;而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不必然变更国籍,即采取女子国籍独立的原则。
C、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原则上取得本国国籍,但有一定条件;而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原则上丧失本国国籍,但也有一定条件。
但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国籍立法的倾向是,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和妇女国籍独立的原则,规定婚姻不影响国籍。
3.由于收养入籍。这是指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儿童为养子女,而使被收养的儿童取得收养者国家的国籍。收养是否使被收养者的国籍发生变更,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大致有三种情形:
A、收养影响国籍。即本国国民收养的外国籍或无国籍的养子女,因收养而取得本国国籍。
B、收养不影响国籍。即养子女不因收养而取得养父母所属国的国籍。
C、收养虽不影响被收养人的国籍,但养父母所属国可以按优惠的条件给被收养人以该国国籍。
4.由于交换领土入籍。两国在平等的基础上依条约交换部分领土,该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是否随领土的交换而变更,一般是依双方的协议解决的。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
自愿丧失国籍,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有两种情形:一是本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但是各国国籍法都规定一些退籍的条件。二是在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国籍,从而也发生丧失未选择的国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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