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经验证后由自考生当场取回,复印件留档核查 |
2 |
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经验证后由自考生当场取回,复印件留档核查 |
如自考生遗失毕业证书原件,2002年前自考毕业生须提供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由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2002年及以后自考毕业生无须提供) |
经审核后,原件或由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由自考生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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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考学校的学历证明原件 |
经审核后,原件盖章后由自考生取回 |
(另注:自考生成绩证明由主考学校出具)
每周二下午13:30~16:00或周五上午9:00~11:00(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咨询接待时间,国定休假日除外)。
1.由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后盖章确认。
2.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认证。
1.自行领取。完成认证后电话通知考生,考生凭身份证到市教育考试院领取。
2.通过邮政EMS邮寄给考生。考生在递交申请后的一周左右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通过快递到付方式邮寄给考生(考生须准确无误地填写快递面单信息,邮费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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