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险
第二节 保险的种类和原则
一、识记:
按照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按照经营动机分类,可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分为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和总括保险。
按照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予以先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按照承保人分类,可分为单独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按照保险金额分类,可分为超额保险、低额保险、全额保险。
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主要是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而言,可分为航程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和停泊保险四大类
按照危险种类可分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
按照实施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照业务经营范围分类,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
按照业务经营项目可分为寿险和非寿险,水险和非水险。
二、领会:
保险在经营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最大诚信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
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
最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信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隐匿信息,导致双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责任和赔款处理的条文明示,不得故弄玄虚,不得欺骗对方。
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告知。首先,申请保险时,要主动地向保险如实陈述关于所要转嫁危险的重要事实;其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所发生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种情况;最后,保险标的出险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出险原因和受损情况;保证。即被保险人遵守的保证事项,或者说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尽义务的承诺。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可保利益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就是当保险标的被灾害事故破坏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或丧失的权益。
2、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与意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
保险强调可保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防止变保险为赌博;
2)避免发生道德危险;
3)限定赔偿金额。
3、可保利益的基本要求。
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
2)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另外,可保利益必须正确量度,必须符合保险时效,保险合同开始生效,被保险人就要有可保利益,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
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所计的近因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中起能动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非是损失发生的时间早晚或空间远近的概念。
2、近因原则确定的根据与目的
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的风险有选择的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
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的概念
补偿也称赔偿,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损失获得额外利益。
2、补偿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
被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
3、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偿的确定与扣除
保险补偿要实现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能额外多得利益,其关键是正确确定保险补偿数额。分别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来说明这个问题。
(2)补偿方式
支付现金、更换、修理,另外还有一种重置的补偿方式
(3)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一,代位追偿;第二,权利转让;第三,损余处理;第四,重复保险。
三、应用:
分析保险的基本原则与应用。从上面列及的概念与目的,要求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