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十四)
有约必守原则
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守”这两重涵义。
一、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有约必守原则已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在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二、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1、就合同而言,违法合同和缺乏其他必备条件的合同,都是自始无效的。
2、就条约而言,要贯彻有约必守原则,其前提条件也在于条约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二)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一般认为,上述条文可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文以否定式、消极性的措词,规定了适用“情势变迁”的狭小范围,即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援引它作为理由要求废约或退约,“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援用这个理由。
第二,实现这种例外,必须同时具备许多要件,即: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势变迁的实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情势变迁”原则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