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十五)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它的制定
《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1)据《公约》,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据《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下列六种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92条);
2、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5条);
3、《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