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法律(2)
第二节 汉代的法律
一、文景帝废除肉刑
二、上请
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汉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优待。上请成为汉代贵族官僚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徙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使其免受应有的惩罚。
三、恤刑原则
汉代时期,为了贯彻儒家衿老恤幼的恤刑思想,规定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80岁以上老人、8岁以下幼童、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与不戴刑具的优待。
四、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或减免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反映,并且影响了后代封建立法。
五、汉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汉代沿袭秦代制度,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司法。
2、《春秋》决狱。
3、秋冬行刑。一般死刑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以前执行,只是对重要案犯决不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