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1)
第一节 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