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2)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八议”入律
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三、重罪十条
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行为)。
四、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我国古代亲属关系按服制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