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3)
第三节 刑罚制度改革与司法
一、刑罚改革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作出了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为:
(1)规定了流刑,把流刑作为代替死刑的一种宽宥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2)废除宫刑;
(3)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4)规定死刑为绞刑与斩刑两种。
二、司法制度
1、设置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作为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
2、尚书台“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
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成为外朝机构,其中的“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后来,这两个机构在隋唐时期演变为刑部,刑部尚书职掌审判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