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1)
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止于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三个发展阶段:早期即公元5-11世纪,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中期即公元12-15世纪,封建制繁盛时期、后期即公元16-18世纪,封建制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时期。西欧封建制是罗马奴隶制社会内部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封建因素,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的土地占有制和亲兵制相结合而形成的,与此相适应,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在日耳曼各部族入侵下灭亡,建立了蛮族国家,主要有东、西哥特王国和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被征服的罗马实行罗马法,日耳曼和罗马人间用日耳曼法。公元5世纪未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的习惯,统称“蛮族法典”。
随着西欧封建化(封建领地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农奴化)的加深,及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政治割据的形成,封建贵族在领地上享有审判权。这时西欧各地主要实行地方习惯法,是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而形成的,属人主义也为属地主义所代替。公元9-11世纪是西欧法律最分散的时期。这时,调整封建等级制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部分也发展和完善起来,这部分“封建法”也是渊源于日耳法和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