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2)
中世纪中期西欧法律的变化:
1、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起初由私人进行,后来出现官方汇编,著名的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典》、《波瓦西习惯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施瓦本法典》等。
2、公元12世纪初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以补充法律的不足,这现象叫罗马法的复兴。
3、天主教教会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主要标志,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和世俗法在调整范围上互有竞争,互不从属,但本质是一致的,这种法律二元化是西欧封建制法律的特点之一。
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发展起来,商法渊源于各地的商业习惯,为解决其冲突,各城市逐渐形成了西欧统一的商法。
中世纪后期,阶级斗争尖锐化,法律反映出封建贵族加强统治的要求,有代表性的是1532年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加洛林那刑法典》,以残酷著称。特别是侵犯教会、皇帝和封建政权的行为,更是严厉镇压。
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从公元11世纪开始走上了特殊的发展道路,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法律与西南欧法律近似,但北欧法律成文化比西南欧晚得多,公元11到13世纪才将习惯编纂成法典。这些法典都是用本国文字而非拉丁文,如著名的裘特法典是用丹麦语写成的,整个中世纪,挪威和瑞典的法律接受外来因素较少。但后期罗马法对丹麦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