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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课程考试说明

2013-04-12 23:47来源:华政自考网
一、考试原则 
  1.考试标准 
坚持质量标准,注重能力考查,使考试合格者能达到一般普通高等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同专业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 
  2.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5年11月颁布的《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刑法学》(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教材为命题范围。应注意的是,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包括《刑法学》出版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刑事法律和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 
  3.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刑法学属于应用性比较强的学科。学习本课程,应具备相应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能以其为指导,加深对刑法学内容的理解。学习中,要注意对刑法总论的各种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及刑法各论中重点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内容的认识、理解,将识记、领会与理解、分析联系起来,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转化为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中,既注意测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注意测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少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为适中。单章考核分数最高不超过 20 %。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内容结构 
重点章节:第2、3、4、5、6、7、8、9、11、12、13、17、18、19、20、21、23章,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 
一般考核章节: 第1、10、14、15、16、22、24章 
不考章节:第25章 
  3.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20∶30∶30∶20
  4.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30∶40∶20∶10
  5.试卷的题型及分值 
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名词解释题(12分),判断说明题(16分),简答题(18分),论述题(14分),案例分析题(10分)。 
三、本门课程有无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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