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上海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主页 > 考试大纲 >

上海市自考《保险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第十章机动车辆保险

2016-08-11 09:18来源:上海自考网
第十章 机动车辆保险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通常被称为汽车保险。在我国,随着汽车的日益普及,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实践中的惯例,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和原则;掌握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主要内容,掌握责任限额的种类与运用;熟悉车辆受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掌握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的民事责任方法和无责任方法;了解企业机动车辆的适用范围,熟悉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主要区别。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责任险在汽车保险中占重要地位。
(2)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可以分离。
(3)险种比一般财产险分得细得多,可以让被保险人有更多的选择保险种类的自主权。
(4)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特点包括:属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赔偿中通常有免赔额(率);机动车辆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
在汽车保险承揽业务的实践中,世界各国已形成了一系列通行的惯例,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1)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和行使区域,选择恰当的承保条件。
(2)重视驾驶者的年龄、基本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习惯和职业,以区别不同费率运用于不同的被保险人。
(3)注重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记录和保险经历。
(4)保险人之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协议联合分摊责任。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
各国保险界通常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多个。
其中:(1)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2)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3)不计免赔特约险,该险种一般同时为车辆损失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狭义的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广义的车辆损失险则是狭义的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总和。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原则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维护的仅仅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在机动车辆保险,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中,投保人参加保险并交付保险费通常被视为其应尽的义务,保险赔款亦以受害人的索赔权限为限,并最终由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受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
机动车辆保险以鼓励驾驶员谨慎驾驶、减少事故风险为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实行差别费率上。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一)第三者责任险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是有限额的。限额分为单独限额和分层限额两种。单独限额对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引起的各种损失的总数设定一个限度,保险人只负责赔偿限度以下的部分,限度以上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分层限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单个受害者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一次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赔偿总额、以及一次事故中财物损失的赔偿总额分别做出规定。
除外责任:主要有四类。
(2)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在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时,保险人只对直接损失负责,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二)车辆损失险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分为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两类;二是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辆车或外界物体,如建筑物、电线杆、障碍物、树木等,意外撞击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非碰撞事故又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两类。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但只限于驾驶人随车照料者。意外事故包括倾覆、火灾、爆炸、坠落以及外界物体的倒塌或坠落等。
车辆损失险是一种开放风险保险,意即只要造成损失的原因没有被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协商确定:
①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②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③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通常说来,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赔偿以“实际现金价值”为基础。
(三)除外责任
车辆损失险一般有三类除外责任。
第三节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
(一)车辆受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
车辆受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需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赔偿:驾驶员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前来调查和取证;被保险人必须尽快将事故的原因(往往是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发生时间、地点等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还必须保护好受损车辆,使其不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在处理损失的过程中(无论事故责任在对方还是在自己这方)与保险公司合作。
(二)无责任和民事责任
“无责任”并非意味着没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而是指事故造成的损失非常小,没有必要分清事故责任以确定赔偿方。事故双方只需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赔偿即可。当事故损失超过一定金额,或事故中的一方不同意运用这一方法时,无责任方法就不再适用,事故双方仍然回到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上来。
第四节 企业机动车辆保险
企业机动车辆保险指对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机构拥有的汽车实行的保险。企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也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两种,与个人机动车辆保险大同小异。由于企业汽车往往被用来从事商业活动,因此所收保险费率比个人汽车的保险费率要高。
另外,不同单位的汽车所需要的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公交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的保险费率最高,企业单位的车辆的保险费率次之,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的车辆的保险费率最低。在保险实务中,对营业用与非营业用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往往分开制订。
 
三、考核知识点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和种类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赔偿
(三)车辆受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无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企业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
 
四、考核要求
(一)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1、识记:(1)机动车辆保险;(2)个人汽车保险的特点;(3)第三者责任险;(4)车辆损失险;(5)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和附加险。
2、领会:(1)机动车辆保险承揽业务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通行惯例。(2)机动车辆保险的原则。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1、识记:(1)单独限额和分层限额;(2)车辆损失险的特点。
2、领会:(1)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2)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3、综合应用:计算第三者责任险中单独限额和分层限额的赔偿情况。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
1、识记:(1)无责任方法
2、领会:(1)车辆受损后被保险人要履行的义务。
(四)企业机动车辆保险
1.识记:(1)企业机动车辆保险;(2)不同性质单位的汽车保险费率大小。
上一篇:上海市自考《保险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第十一章财产保险

下一篇:上海市自考《保险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第十一章海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