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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考《保险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第十三章再保险

2016-08-11 09:21来源:上海自考网
第十三章 再保险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再保险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分散风险、均衡业务、提供有效保障的后盾。再保险也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确保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从事再保险业务,通过再保险获得收入。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再保险的概念,理解再保险的作用;熟悉再保险的分类,掌握不同再保险种类的联系与区别,领会不同种类再保险责任分配的计算;理解再保险的形式。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是以一般的保险业务(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两家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从而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将直接保险的风险责任转移给别的保险公司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人;承受风险转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人。
与一般的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很多特点。
(二)再保险的作用
(1)控制风险;(2)降低原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分享再保险人的服务;(4)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能力;(5)改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关系;(6)保险公司的盈利渠道得到扩展。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和财力大小,对风险单位确定一个自己能够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原保险人将超过自留额部分的风险责任转让出去,这部分风险责任被称为分保额或分出额。
根据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不同,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的,非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照赔偿金额来确定的。
(一)比例再保险
原保险人承保的任何保险金额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及分入公司的分保额都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保险费的分配和赔款的分摊也按同一比例进行。比例再保险又具体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的大小,只要在规定的限额内,都要按双方约定的分保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金额。
超出限额的部分,再找其他分入人承担。
(2)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对承保的危险单位确定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是溢额。分出人将溢额部分按合同的约定分给分入人的再保险方式称作溢额再保险。如果原保险人接受的业务保额在自留额之内,没有溢额,就无需办理再保险。这是溢额再保险和成数再保险的区别。自留额的大小由分出人根据保险业务的好坏和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损失大、损失几率高的业务自留额小;反之,自留额大。
分入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约定分保额,分入人承担的限额则以约定的最高倍数为限。合同的限额就是再保险人的分保限额,合同的容量是自留额与分保限额之和。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对大额业务的处理较有弹性;合同双方的利益往往不一致;管理成本较成数再保险高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在实际运用中,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还可以组织在一个再保险合同内,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计算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形式,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签订协议,规定一个赔偿金额的限额或赔付率限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负担,超过这个限额的赔款部分由分入人承担责任。
(1)险位超赔再保险:双方约定,对每一个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分出公司自担一定的金额,分入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金额。分入人承担的责任也有一定的限额。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以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的赔款对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70%或80%)来确定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分入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形式。
(3)巨灾再保险
一次自然灾害中,若总赔款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赔付至一定额度。
第三节 再保险的形式
再保险的形式指原保险公司和分入公司如何建立再保险关系。
(一)临时再保险: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协议,将有关风险和责任分保出去的再保险形式。
(二)合同再保险:又称固定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事先订立固定的再保险合同,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均需按规定将有关风险和责任转让给分入公司进行再保险,分入公司必须接受分保,不得拒绝。
(三)预约再保险:兼具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特点,所以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签订作为对合同再保险补充的预约再保险合同,凡属合同中订明的业务种类和范围,分出人可选择分给分入人,也可不分给分入人,但合同规定分出人一旦决定将业务分出,分入人不得拒绝。所以预约再保险对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再保险的灵活性,对分入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强制性。
(四)其他再保险:集团分保;转分保;分保交换。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1)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2)再保险市场具有国际性。
(3)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既是买方,又是卖方。
(4)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再保险市场的构成
(1)专业再保险公司;(2)一般保险公司;(3)自保公司;(4)再保险集团;(5)再保险经纪人;(6)再保险代理人;(7)伦敦“劳合社”承保组合。
 
三、考核知识点
(一)再保险的作用
(二)再保险和一般保险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不同
(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四、考核要求
(一)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1、识记:(1)再保险的概念。
2、领会:(1)再保险的作用。
(二)再保险的分类
1、识记:(1)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种类。
2、领会:(1)用数字举例说明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运作方式。
3、简单应用:计算一个成数再保险的例子: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是300万,分出公司自留30%,原保险金额分别是50万、200万、500万。
4、综合应用:计算一个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例子。总保险额是1000万元,成数再保险的限额是400万元,自留比例是35%。第一溢额是3线,第二溢额是4线。
(三)再保险的形式
1、识记:(1)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四)再保险市场
1、识记:(1)再保险市场的特点;(2)再保险市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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