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考《旅游法规》自学考试大纲:第十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第十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的与要求:
了解我国对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保护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一)文物保护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节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法律规定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规定
第三节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一)评定依据和原则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依据与方法
(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督检查和复核
三、考核知识点
(一) 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二)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三)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四、考核要求
(一) 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 识记:
(1)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基本要求;(2)世界文化遗产。
2、 领会:
(1)文物保护的范围;(2)文物资源的分类及管理;(3)文物的权属、收藏和出境;(4)文物保护奖励与处罚的规定。
(二)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 识记:
(1)自然保护区的分类;(2)风景名胜区的等级;(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
2、 领会: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保护措施;(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和保护规定;(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依据与方法;(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督检查和复核。
3、 简单应用:
(1)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责任;(2)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法律责任。